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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征收工作规程

发布日期:08月12日      作者:中共沂南县大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     阅读:368

土地征收工作规

一、受理要件:

(一)办理农转用项目的需要涉及村居出具用地申请。

(二)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的建设单位提供材料:1、建设用地申请表;2、预审意见;3、发改委立项或核准;4、初步设计批复;5、规划选址意见书;6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;7、压覆矿产资源登记表;8、地质灾害评估性意见及报告书;9、平面布局图。

其它项目涉及土地征收的不需要提供材料。

二、工作流程

(一)提报县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

(二)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拟征收土地实施勘测调查,开展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

(三)联合财政局、人社局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

(四)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

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,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,公示期为30个天。

(五)听证、裁决

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、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举行听证的,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。对补偿标准有异议,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,由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;协调不成的,报省人民政府裁决。

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无异议的,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、财政、人社和被征地村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。

(六)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

安置补偿协议需要自然资源、财政、人社和被征地村四方签订,并由县财政拨付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,人社局协调各被征地村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分配方案。

(七)组织征地材料

组织征地材料上报市局。

(八)省、市审查

(九)上报省政府(自然资源部)审批

省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。(需自然资源部批准的项目,由省厅省政府审查后报自然资源部各司局会审批准)

(十二)发布征收土地公告

省政府(自然资源部)批准后,需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。

(十三)落实征地补偿

省政府(自然资源部)批准后,协调县财政、各被征地村居,在三个月之内将征地补偿款落实到村居账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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